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称是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财政部部长刘昆在2019年经济工作会议期间强调,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优化债券投向结构,落实好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等政策,加快建立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评估、遴选等工作机制,储备一批、发行一批、建设一批、接续一批公益性建设项目,积极发挥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低、作用机制直接、政策见效快等优势,尽快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
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面临问题:项目必须具备“一方案五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基于上述文件分别涉及可研编制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多家第三方机构,各机构具有较高专业性,债券发行对各机构的关联性要求较高,债券发行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这也是地方政府普遍面临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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